N本报记者 侯希辰 通讯员 金国清 杨琳
本报讯 于某为五毛钱的小事,与顾客张某发生冲突,并在争执中导致张某腹部被撞伤。此案经南平浦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于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张某共计16万余元。
于某原是市场猪肉摊摊主。去年6月27日,顾客张某前来买肉,算价钱时要求便宜五毛钱,被拒绝后转身就走。于某拦住张某要他把肉买走,两人因此发生肢体冲突。在争执中,于某用力推搡张某,致使张某撞到停放在旁边的人力三轮车的把手上,造成张某腹部受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为轻伤,构成八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