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1版: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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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合同藏霸王条款车商为自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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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3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购车合同藏霸王条款车商为自己免责
仓山一汽车4S店被罚两千元
 

N本报记者 林可 通讯员 付严 江雄

本报讯 不买保险不卖车,购汽车配件需搭工时费……这些汽车4S店的霸王条款让许多购车族愤愤不已。昨日,福州仓山工商局对华夏汽车城一家汽车4S店处以罚款2000元,原因是消费者林先生购车时遭遇汽车4S店霸王条款,4S店在购车合同中擅自规定若己方违约,可免除违约责任。

3月4日,消费者林先生向仓山区工商局城门工商所反映,他向华夏汽车城一汽车4S店订购了一辆品牌轿车,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并支付了1万元定金。现林先生因个人原因不想买车,要求店方退还定金,店方以林先生违约在先为由不予退还。

城门工商所介入调查后,对《汽车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核查确认,并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认为林先生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该汽车4S店不退还消费者林先生1万元购车定金并无不妥。

但是执法人员发现在这份《汽车销售合同》第六条中明确约定了“……如甲方(卖方)未能约定时间交车时,乙方(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甲方无息退还所收定金”,即如果该汽车公司违约只承担退还定金的责任,不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这简直就是霸王条款。工商人员指出,该合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完全免除了甲方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仓山工商局执法人员称,定金是销售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3月8日,仓山区工商局依法对该汽车4S店作出了2000元行政处罚,同时,该汽车4S店在城门工商所执法人员的调解下,把1万元的购车定金退还给消费者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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