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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还钱 储户被迫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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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连江一储户,银行卡被不法者调包,并转走5万元,报警后,警察查到不法者转账户头,账户随后被冻结,5万元保住了,可麻烦事出现了
银行不还钱 储户被迫打官司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连法

关注理由:连江县一储户在某银行连江支行的ATM机取款时,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假卡调包。她发现不法者取走7000元后,还转走了5万元。警方查到赃款转入户头,发现钱还没取走,立即向银行申请冻结。

5万存款暂时保住了,可新问题又出现了:警方一时无法破案,只能冻结这笔款,银行又不肯把钱归还,储户还是拿不回钱。无奈之下,该储户把银行和涉案户头的户主告上法庭。近日,连江县法院经过努力调解,最终储户拿回了这笔钱。但该院法官认为,这原是一场没必要、不应发生的官司。“如果由警方出具证明,银行直接将款项划拨给受害者,既缩短办案时间,又能减轻受害人负担”。

取款时被拍肩 银行卡被调包

2011年9月30日,连江县王女士在某银行连江支行的ATM机取钱,突然被排在后面的人拍了一下肩膀,“你掉钱了”。王女士弯腰捡脚下的硬币。

捡起硬币,取回卡后,王女士离开ATM机回到家,发现取回的银行卡不是自己的卡。她赶紧跑回来,发现自己那张在ATM机操作的卡不见了。“原来叫我捡钱的人是骗子,调包了我的卡”,王女士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说她的卡被取走7000元,随后5万元存款又被转走。她立即向银行查询。银行查到她那5万元存款被转到一个叫张某建的人户头上,还没取走。王女士立即报案。

9月30日晚上7时许,在警察的申请下,银行为王女士冻结了张某建的账户。经查,张某建的户头开在江西省H市一银行网点。

找银行还钱,银行让她先找警察开证明

见自己的存款没被取走、涉案账户被冻结,王女士总算松了口气:存款保住了。可是,她还是一时拿不回那笔属于自己的钱。

王女士向银行要求将张某建户头那笔5万元款项划给自己,遭拒。银行表示,因为这涉及银行卡诈骗案,属刑事案件,要警方提供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书,才能将这笔钱归还。

随后,王女士又找到办案警察,要求警方开具证明材料,并向银行提出申请,将钱拨还给她。

王女士说,办案警察表示,目前该案涉及银行卡犯罪,尚未侦破,犯罪分子未归案。按规定,要破案了,才能将赃款还给受害人。

“都查到赃款转到谁的账户了,把这个人抓了一问,案子不就水落石出了?”王女士不解。

警方表示,已抓到这个名叫张某建的人,但此人并非银行卡诈骗分子,所以该案仍未侦破,只能采取冻结相关款项的措施。

原来,张某建告诉警方,他没有在江西省H市某银行开过户,他的身份证因在务工过程中押在老板那没拿回来,可能是被人冒用身份证开户进行银行卡诈骗。经查,张某建也不是江西省H市人,所以,张某建不涉及这桩银行卡诈骗案。

她为了要回钱,只好把银行告了

王女士在警方和银行间被“踢”了个来回,还是拿不到钱,不知怎么办。如何才能拿回钱?律师告诉她,打官司。

今年初,王女士咬咬牙,拿出几千元请了一名律师,将银行和张某建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院。王女士认为,银行作为自己存款的管理机构,有义务保护自己存款的安全,正是银行对自助设备——ATM机疏于安全防范,才使不法分子有机可趁。而张某建作为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归还那不属于他的5万元。

连江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努力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张某建同意归还5万元。由于张某建并非江西省H市人,为及时督促其还款,法院与H市银行方面联系,由该银行为张某建作销户处理,协调解除存款冻结,并在调解日当天将5万元还给王女士。

法律界人士认为,案发不到半年,王女士能拿回赃款,多亏法院。如果不是法院多方协调,不当得利方和H市银行方面的配合,王女士一时很难拿到钱。像此类案件,受害方即使查到转账户头,也很难拿回钱。

□延伸阅读

银行未尽安防义务要对储户损失负责

法律专家表示,王女士的存款会被不法分子划走,一方面王女士疏于大意,另一方面银行也存在过错。如果银行尽到应尽的义务,不法分子没这么容易得手。

首先,王女士的银行卡虽被调包,但密码未透露给不法分子。不法分子很可能是在ATM机前加装探头,拍下王女士输入密码的过程才获得密码的。如果银行对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做得更严密些,比如派人24小时监控,一发现异常情况,迅速采取行动——派人逮不法分子并迅速冻结此前在该ATM机操作的储户账户,储户就不会有此损失。

其二,警方查明,既然赃款转入的银行账户户主张某建并未在H市开这一户头,那只有一种可能:不法分子拿张某建的身份证冒名开户,并将赃款转入。而银行是有义务在群众开户时,审查核实其身份的。“如果真认真核查了开户人身份,不法分子怎么能用假身份开户,以逃脱警方追捕呢?”此外,银行完全应该保留监控录像,并提供给警方。这样,警方才能迅速锁定是谁拿张某建的身份证开户,不会像现在这样,迟迟抓不到诈骗分子。

连江县法院法官认为,近年来涉及金融机构的信用卡冒领、银行卡信息泄露、盗窃以及电话诈骗等案件多发,大多利用了银行系统的自动转账、自动取款等功能。此类案件频发,与金融机构的放任有关,才无法得到有效遏制。银行应对所有涉及此类银行卡诈骗的关联账户予以冻结,以不断减少犯罪可利用的银行账户。从一些已经侦破的案件来看,往往此类相关联的一系列账户发生了许多次的转移支付,其中一部分原因是银行没有及时予以冻结。同时,银行负有对ATM机设备符合安全交易的监管义务。事实上,现有的技术完全可以远程监控,或者人工及时维护设备的安全。所以,银行以储户未保管好交易密码来推卸责任,只是自身经营成本的考虑,甚至是放任的意识作怪。

法官认为,储户只要能够证明是ATM机的原因造成储户损失的,银行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而不管此案件是否已经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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