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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存在秘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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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3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中国不存在秘密逮捕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有关问题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

不存在秘密逮捕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后,网络有说法,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秘密拘捕。郎胜表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郎胜说,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同时,规定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不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不矛盾

有记者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是否有矛盾?

郎胜说,现行刑诉法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其应有之意。为进一步遏制和消除刑讯逼供现象,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

“至于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层面,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郎胜说,“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落实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要回答问题的话,就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就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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