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福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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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废弃养猪场 加工病死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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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3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租废弃养猪场 加工病死猪肉
百余吨产品流向闽浙鲁等地;昨福清法院一审宣判,6名被告被判刑
 

N本报记者 周德庆 通讯员 融法

本报讯 昨天下午,福清市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恶性案件,被告人胡某、柯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获刑11年6个月和11年,并各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陈某勇、黄某等4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获刑2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并各处不等的罚金。

福清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在福清宏路街道南峰村,湖南人胡某向林某(另案处理)租了一家废弃的养猪场。去年1月,柯某在银行开设了专门作为销售款的银行账户后,两人合伙开始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除了沿路捡回来的,他们还从被告人黄某、杨某、陈某等处收购。到去年3月底案发时,共计百余吨重的病死猪在宰杀后,被加工成了排骨、肉、猪皮、腊肠等,作为食品销往山东、浙江、福建等地,销售金额达54万多元。

其中,胡某、柯某两人向黄某、杨某各收购了重约2.5吨的病死猪,向陈某收购了重约0.5吨的病死猪。其间,被告人陈某勇先后两次到该加工窝点,向柯某、胡某购买了重约11吨的病死猪肉运回山东省临沭县,出售给当地市民食用。

去年3月14日,福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对胡某、柯某的窝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病死猪肉5930公斤。去年3月29日,胡某、柯某再次窜到福清市上迳镇,收购了两大袋病死猪肉。在运回宏路街道的途中,两人被警方查获。去年3月29日到8月26日,涉案的6名被告人分别落网或投案。

据胡某和柯某供述,未宰杀的病猪、死猪每斤收购价为0.6元~0.7元,宰杀好的病死猪肉每斤1元~1.2元,病死猪肉、排骨每斤卖2.2元~2.4元,猪皮每斤卖0.7元,制作的香肠每斤卖4.5元。工人证实,每天“工厂”大概宰20~30头死猪,运出去卖的猪肉约2000斤,没卖出去的就放在工厂内的冰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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