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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出台政策 1行政村设1卫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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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3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卫生厅出台政策 1行政村设1卫生所

 

N本报记者 李熙慧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全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要求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所,并规定,村卫生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代购、储存、分发,不得另外加价。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所,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

意见要求,每千人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对目前无村卫生所或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各地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所,或者通过适当调整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建设,并由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

此外,村卫生所还将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今年3月起,村卫生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代购、储存、分发,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乡镇卫生院以采购价供应村卫生所,不得另外加价。村卫生所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补偿比例适当高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村居民就近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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