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周锡银
本报讯 去年10月份,七旬的池依姆在小区的道路上行走,被一辆小车撞倒,双脚被碾压。当时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巡警大队对事故现场的责任认定是肇事司机负全责,肇事司机不服,要求复核,第二次是“维持原认定”。可正当被撞方在起诉肇事者的过程中,接到了交巡警大队的第三次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由负全责变成了负主要责任。
第一次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
据被撞伤的池依姆儿子王先生回忆,去年10月26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在六建宿舍内,他的母亲正准备前往五一路附近搭乘101公交车到他家,但就在小区道路上行走时,突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在地,车的右前轮撞倒他母亲的左脚后,他母亲顿时倒地,由于没有及时刹车,车的右后轮又碾压过池依姆双脚。这起事故造成池依姆右脚粉碎性骨折,左右脚跖骨多处骨折。
王先生告诉记者,来到现场的福州市鼓楼分局交巡警大队做出第一次事故认定,认定肇事司机孙负全责,池依姆无责。当时肇事司机孙先生也向王先生表示会负起全部责任,直到他母亲的伤痊愈为止,但随后孙先生所说的话并没有兑现。
王先生表示,池依姆住院手术治疗已经花费了13万多元,但肇事司机孙付了5万多元后就不再出钱了。
第二次认定:维持原认定
当事人池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理赔诉讼,李晓东是池女士的代理律师,他表示,孙先生的驾照是去年6月份刚拿的,撞伤池依姆时所开的车是他借来的,而且该车没有保险。
李晓东表示,由于肇事车辆没有保险,他们根据事故认定书的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向肇事司机孙先生要求理赔,但就在这段时间内,肇事司机孙先生对第一次的责任认定提出了异议,并申请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2012年1月11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巡警大队根据肇事司机的申请,进行重新调查取证,并出具了第二次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结果仍然是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池依姆不负事故责任。
第三次认定:肇事司机不负全责
但就在王先生和李晓东认为责任认定已是板上钉时,却出现了一个让他们都意想不到的结果,2012年2月29日,王先生突然接到了来自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巡警大队的第三次事故认定书,且第三次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责任做出重新认定,肇事司机孙先生由负全责变成了负主要责任,池依姆由不负事故责任变成了负事故次要责任。
李晓东告诉记者,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而第二次的复核已经是最后一次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知为何会突然冒出第三次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