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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置房管理 物业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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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3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强安置房管理 物业费专款专用

 

N本报记者 许爱琼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莆田市秀屿区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安置房管理,安置房竣工验收10天内须移交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管理费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满3年后将成立业委会对安置区进行规范管理。

规定要求,各乡镇要及时做好安置房回迁,对剩余安置房、车库、店面、地下室等公共财产由项目业主登记造册,确认无误后移交给区住房保障中心,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出租、出让、出售。

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方面,将按建筑面积(含店面、工具间和公摊面积,下同)计算,10层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按1.1元/月·㎡,6~9层物业管理费按0.9元/月·㎡,5层及以下物业管理费按0.6元/月·㎡收取。前3年作为物业管理过渡期,自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公司。从交接之日起,由区财政将物业管理费拨付给项目业主,再由项目业主根据物业合同中有关规定拨付给物业管理公司。项目业主需对物业管理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满3年后,由安置房所在乡镇及村民委员会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对安置区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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