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李婷
本报讯 仙游的陈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莆田市教养委员会执行劳动教养2年半。1999年5月,刚被释放出来的陈某,竟不思悔改仍旧不务正业,他听说朋友阿新(化名)认识一个坐台小姐,便与另一个朋友黄某(已判刑)商量找嫖客作为敲诈对象。在他看来,嫖客本身行为就不光明,不担心他们会报警。三个人策划了一番后,来到仙游县城关,在大众影院后一旧木器社内,发现叶某正在嫖娼,三人假称要将二人送往城关派出所。叶某害怕了,连称要买烟送给他们。三人表示不肯,反而向叶某索要3000元“遮口费”。叶某称自己身上没有带钱,只有100元。陈某认得叶某住在附近,便让他回家去取3000元。自知理亏的叶某只得回家,并拿出3000元给他们。
赚到第一笔钱后,陈某等人见没被人发现,胆子更大了。几天后,陈某与黄某、李某(均已被判刑)等四人,再次故伎重施,在城关会仙发廊里寻找下一个目标。这次,他们碰到了黄某等两个泉州人。陈某等人决定以嫖娼为由,向他们勒索钱财。由于黄某两人身上只有900元,陈某等人又逼迫两人写下了一张4000元的欠条。不料,这张假借条还没兑现,倒引来了真警察,陈某闻风潜逃至南京。12年后,不堪忍受逃亡生活的陈某,于2011年年底向警方投案。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他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有悔罪表现,故判决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