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陈天鹏
本报讯 长乐一公司的驾驶员被公司办事处经理指派,载这名经理一家人去玩,途中,驾驶员在车外被一辆摩托车撞成重伤。这名驾驶员的情况,属不属于工伤呢?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此案。
案件回放:载经理去玩 被撞成重伤
许先生是长乐一家公司的驾驶员,受指派在该公司云霄办事处工作。2008年12月的一个周末,许先生驾车载着办事处负责人林经理一家三口到龙海市。当晚8点左右,一行四人来到林经理朋友庄某家作客。当晚9时10分许,许先生准备去取车时,被一辆两轮摩托车撞成重伤。经鉴定,一处7级伤残,一处8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许先生向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认定许先生非工伤。
最后,许先生将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局作出其非工伤的认定。
庭审焦点:是因公事还是私事?
许先生认为,劳动部门作出其不属工伤的认定是错的,因为作为驾驶员,随时接受主管林经理指派驾车外出,事发当晚被指派外出应属于工作时间,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经向该公司云霄办事处负责人调查,2008年12月20日事故当天,许先生放假。当日,许先生要回漳州,并邀请林经理到其朋友家,途中碰到林经理朋友庄某,于是先到庄某家,之后,许先生在行走中发生事故。由此可知,许先生发生事故受伤并非工作原因而是个人原因。长乐市法院一审认为,许先生的情况不属于工伤,驳回其诉求。
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
福州中院认为,许先生作为长乐某公司云霄办事处的专职司机,具有服从办事处经理工作指派的义务,司机的工作性质使其亦难以质疑经理的指派是否与公司业务相关。
林经理作为该公司云霄办事处的经理,涉及案发经过,其证言是不可或缺的事实证据,但将此人在2009年11月28日出具的《关于许××非工伤事故情况说明》与其在2009年12月15日在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相比较,存在几处不相一致的地方,并对事发经过交代不明。
因此,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穷尽调查义务,所作结论依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中院撤销了长乐市法院的一审判决,还撤销了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该局重新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