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新京 京华 法晚
核心提示
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21日。
意见稿针对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醉驾毒驾拼装车伤人 保险公司要赔
《意见》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最后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据了解,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是1万元,而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该条款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
另外,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乘的士出事 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
《意见》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一直都是这么实行的,出了事赔不起,公司得负连带责任。”首都出租车雷锋车队成员王凤进说,该要求北京执行得比较好。
《意见》明确,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表示,这个司法解释前后经过了两三年时间的讨论。在出租车交通事故、机动车试乘交通事故、免费搭车出现事故的责任认定上,张新宝称,之前对于这几类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社会各界就提过建议,但是一直没有以规定或法律的形式出现,这次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
法院可酌情 推翻交警认定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意见》称,法院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对此,张新宝表示,这是法院的权力,如果证据充足,法院是可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实际上在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
道路缺陷致车祸 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意见》明确,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意见》还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且该缺陷构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赔偿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道路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意见
保险员替客户签名 需经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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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业务员代客户签保单,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意见稿还放宽了免责条款范围。
意见稿在“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中规定,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捺手印)或签章。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的显著位置以文字或符号等明显标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但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