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黄雪贞
本报讯 一男一女两名“80后”年轻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坠入爱河,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两人生下一名男孩,孩子生下后,两名毫无经验的年轻人顿时不知所措,矛盾也不断升级,最终两人因感情破裂而分手。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原本相爱的两人闹上了法庭,近日,涵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最终判定由女方负责抚养孩子,男方每年支付6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爱情结晶降生 却成了感情绊脚石
据了解,男子李某今年24岁,与25岁的女友王某丽都是涵江人,2009年8月份,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随后成为男女朋友。由于志趣相投,两人的感情很快升温,坠入爱河的他们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了同居生活。
一开始,两个年轻人整天腻在一起,觉得很甜蜜,甚至连平时吵架都觉得充满了乐趣。几个月后,王某丽怀孕了,此时感情尚好的他们决定将“爱情结晶”生下来,2011年5月,王某丽怀胎十月,生下了一名男孩。
见到自己的宝宝诞生,“夫妻”俩都很高兴,可是好景不长,由于两个年轻人都没有照顾孩子的经验,在照顾孩子的事情上,常常手忙脚乱,而且抚养中各种观念也差距很大,经常因如何照顾孩子的问题吵得面红耳赤。久而久之两人矛盾越来越大,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在孩子出生后仅一个多月就结束了同居关系。
法院介入孩子之争 女方终获抚养权
两人结束关系后,无论是做为父亲的李某,还是做为母亲的王某丽都想成为爱子的抚养人,两人多次协商无果后,父亲李某将母亲王某丽告上了法庭,李某在法庭上要求拥有孩子的抚养权,而王某丽除了要求拥有抚养权外,还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0万元。
涵江法院接到该案后,为双方主持调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和王某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但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男孩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现双方均要求拥有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另一方面李某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丽有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因此非婚生男孩由王某丽负责抚养较为适宜,李某要求抚养孩子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抚养费的问题,涵江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酌定李某应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王某丽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的请求不符合客观实际,不予采纳,李某一年支付一次抚养费较为适宜。故李某应每年支付男孩的抚养费6000元,直至男孩年满18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