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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3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购房合同签订后,房东反悔,不承认代理
买家上诉获代理人赔偿

 

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闽侯县一对夫妻看中位于福州仓山区仓前路的一套二手房,包含装修总价才44.5万元,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立马决定出手,付定金4万元。让两人没想到的是,这一买房之举竟引起了一系列的官司。原来,在二手房交易合同上签字的,不是该房的产权人,而是自称产权人的卖房代理人。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该房产交易合同无效,卖房代理人和房产中介赔偿4万元。

2009年11月12日,林女士以房屋产权人黄依伯的代理人名义,与闽侯的林先生夫妇以及房产中介创诚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约定,黄依伯将仓前路的一套房转让给林先生夫妇。签订合同时,产权人黄依伯未到场,代理人林女士保证,如产权人对该合同有异议,林女士愿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林先生向创诚公司缴纳定金40000元。

一周后,黄依伯的儿子黄某伟,作为老爹这套房子的继承人,通过公正委托林女士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却因过户手续费用问题发生争执,导致手续办理停滞。

2010年7月,林先生夫妇起诉黄某伟,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没想到,黄某伟却不承认这份合同,也就是不承认林女士代理卖房的事。因此,法院驳回林先生夫妇的诉求。

随后,林先生夫妇将林女士和创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经过仓山区法院的一审和福州市中院的终审,皆认为这份合同未得到房屋产权人授权交易,所以是无效的,林女士和房产中介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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