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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选举得票多者 可暂履行村委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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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3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经两次投票选举,村民参加投票均未过半数的
第二次选举得票多者 可暂履行村委会职责

 

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昨日,《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妇女当选村委会委员作出界定,明确要专门设置妇女委员职位。《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经过两次投票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均未过半数的,以第二次投票选举时应选职位得票多的各确定一人,暂时履行村委会职责至新一届村委会产生时止。

据了解,为保障广大妇女在村委会中的权益,我省在2009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进行了村民委员会妇女委员的专职专选,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村民委员中的妇女委员是一个职位,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妇女委员要由女性担任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为妇女委员就是由女性担任。

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修订草案》审查报告中建议,应明确“妇女委员职位由女性担任”。

选举期间外出可委托他人投票

因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性逐步加大,一些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无法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可根据规定书面委托投票。此次修订草案对可以进行委托的人员范围、接受委托投票的人及人数、办理委托手续的程序和时限等做了明确规定。

另外,修订草案规定了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选举期间被判处刑罚的、选举日前五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选举得票多者可暂履行村委职责

按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在我省以前一些选举中,出现村委会届满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换届或未选出规定职位的情况,此时若由原村委会履行职责,则与法律规定精神相违背,容易造成原村委会成员不积极组织选举或者工作消极、懈怠,不利于村委会正常换届选举工作的开展。

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修订草案》增加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经过两次投票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均未过半数的,以第二次投票选举时应选职位得票多的各确定一人,暂时履行村委会职责至新一届村委会产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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