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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3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备案
下月起实施,防止相关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等违法行为
 

N本报记者 许爱琼

本报讯 4月1日起,莆田市施工合同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行合同备案。记者昨日获悉,莆田市正式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要求,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施工合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将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违法行为主要有: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按规定备案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经备案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未按第五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此外,网上申报数据与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以及其他违背合同备案管理行为的,都将被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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