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黄雪贞
本报讯 近日,莆田涵江区法院对实施抢劫的郭某华和陈某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和3年3个月,并分处罚金6000元和5000元。
据了解,33岁的贵州人陈某明几年前来到莆田打工,认识了29岁的莆田人郭某华,两人都在工地里做苦工,每天辛苦打拼的他们,一个月却挣不了多少钱。去年4月7日凌晨,二人经策划后来到莆田市城厢区一家加油站,看见一辆出租车正在加油,就走上前去,欺骗出租车司机王某说,要雇车前往莆田市涵江区。当该车行驶至涵江区国欢镇黄霞村飞浦路与涵江区工业路交叉路段时,二人叫王某停车,王某停下车后,两人迅速将出租车钥匙拔下,并以言语对王某进行威胁,让他交出钱财,随后他们从王某身上抢得12元钱。此时,正好路人李某等人经过此处,见到此情景后,立即冲上前来,将正在实施抢劫的陈某明控制并扭送警方。同日,郭某华也被警方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