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苏燕梅
王某夫妇,生有二子一女。2003年,夫妻俩开始张罗身后事,两人合着写下了一份遗嘱,指定当两人百年之后,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座归长子继承,其余财产由其次子继承,妻子祖传之珠宝由其女儿继承。
遗嘱立后,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尤其在2005年老太太病重时,长子不闻不问,均由其次子和女儿照顾。于是,2005年老两口又另立一份遗嘱,将夫妻所有的共有财产指定由次子和女儿各50%继承。2005底、2008年老两口相继去世。现在,三子女拿出两份遗嘱来继承遗产,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次子和女儿各分得王某夫妇各50%财产。
长子不服:两份遗嘱,为何法院要采用第二份遗嘱呢?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陈锴律师:本案共同遗嘱人为夫妻关系,对财产处分是共同行为,遗嘱由王某亲笔书写,并不属于代书遗嘱,而属共同自书遗嘱,王妻虽然没有亲笔书写,但其在其配偶书写的共同遗嘱上按手印,意思表示真实,共同遗嘱成立并生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特别提醒:电脑打印的遗嘱一般被认定为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