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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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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夺命”追车
湖南路政穷追超载车致车翻人亡,不施救不报警漠然离去
事发现场
 

N综合 三湘都市报

核心提示:3月28日凌晨,一辆湖北牌照的大货车行至湖南宁乡大道朱良桥收费站前转盘处时,货车朝左侧翻,司机当场死亡。据悉,该货车因躲避路政执法车稽查侧翻,据幸存者描述,路政执法车先向其引擎盖投掷铁钩,然后横在路上试图拦截货车,事故发生后,路政执法车未报警未施救,扬长而去。

目前,宁乡县政府、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已组织专员展开调查。

【事发】路政狂追超载货车车翻人亡

3月27日晚11点35分,刘弟德驾驶货车从湖南湘乡出发,目的地是湖南临澧。核载45吨的车上装了52吨左右的化肥。

跟车师傅陈正红回忆说,28日凌晨1点30分左右,货车进入宁乡大道车站中路路口附近,他发现一辆写着“中国公路”的路政执法车和一辆为其“保驾护航”的民用越野车紧追不舍。刘弟德表示,马上就要进入朱良桥收费站上长常高速了,“莫管他”。陈正红不放心,喊醒了轮班司机陈正军。

陈正红说,这时陈正军刚揉开睡眼,只听“砰”的一声响,一根铁钩“嗖”地飞向货车引擎盖。定睛一看,路政执法车已赶到货车正前方。紧接着,“刷刷”两下,又是俩铁钩直击货车。陈正红目测,3根伞把状的铁钩长约50厘米,大拇指粗。“如果穿破挡风玻璃飞进来,脑袋都要被砸开。”

看到铁钩,陈正军认为不能排除是抢劫的,不能停车。距离朱良桥收费站还有1公里时,一个反超,扔完铁钩后一直与货车并行的路政执法车和越野车再次逼到货车前方,远远地横在了正前方车道,所停之处距离收费站约200米。刘弟德立即往左打方向盘驶向逆行车道。

货车车长13米,码货后17米,加上本来就超载,拐弯时,离心力急剧加大,“轰”的一下,车身朝左侧翻,并在惯性的作用下往前滑行10多米。滑行间,陈正红倒在刘弟德身上,刘弟德则与地面摩擦了10多米,陈正军则在瞬间被甩出前挡风玻璃。

此时,刚刚还紧追不舍的路政执法车已消失得无影无踪。事故中37岁的刘弟德身亡。

【回应】不救人是怕挨打,狂追是怕抓不到

3月28日下午,宁乡县交通局党委书记龚正山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有追车行为,但对于扔铁钩砸货车和越野车“联合执法”等未做正面回应。他说,当时执法的有9人,是路政执法局的正式员工,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3月29日,龚正山再次回应,给出了与货车方一些不同的说法。他说,当时执法人员目测认为该车超高,当即举牌要求该车停下接受检查,但是货车并没停,而是逆行驶上逆向车道,拐上宁乡大道后还是逆行的。

在宁乡县公路局下属的319国道养鱼塘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内,记者看到墙上赫然贴着的“公路超限检测站‘五不’规定”。其中第一条:不强行追拦超限超载车辆。对此,龚正山的解释是,原则上不能强行追拦超载车辆,“但是不追就抓不到(超载车)”。

对于铁钩问题,龚正山说,目前,铁钩已经作为物证交由宁乡县交警大队,至于铁钩是路政执法车上扔下来的还是本为货车司机所有,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如果查实铁钩确为路政执法人员扔向货车,这就属于行政执法不当,我们将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对于民用越野车“执法”之说,龚正山表示,越野车肯定不是民用车在执法。

“执法队员没有返回现场肯定是不对的。”龚正山说,“现场那么多人,肯定要怪罪路政的执法,死者家属情绪激动,甚至会发生肢体冲突,他们怕。”

□相关链接

路政追车追丢多命

2012年3月8日21时10分左右,107国道耒阳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6名当时正在常宁路口蹲守的路政工作者中,4人死亡。当时,为了追一辆超载的货车,正执行巡路任务的路政车与一辆重型卡车迎面相撞。

2012年2月22日,河南许昌市路政执法人员凌晨非法追车、拦车,导致一起恶性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并且事故发生后不顾伤者的苦苦求助,一走了之。许昌市公路管理局后将10万元交给了交警,以保证伤者治疗费用的需要。

2011年5月3日23时许,一辆路政部门执法车在广西南宁市绕城高速距离玉洞出口匝道约200米处逆行拦停一辆大货车后引发追尾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5月18日,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路政执法车司机马某。

2010年10月14日晚7时许,河南新乡107国道,一辆路政车追上一辆超载大货车,超车,横拦在大货车前。大货车紧急避让,向左打方向,不料侧翻在地,迎面驶来一辆拉玉米的农用货车,当场撞上,大货车司机被撞身亡,农用货车上的司机等三人身受重伤。路政车一不报警二没下来救人,逃离现场。后检察院以渎职罪对3名路政工作人员刑拘。

一叶知秋

本期主持 谢秋莲

强行拦车是犯罪

长沙市明确规定,不得强行追拦超载超限车辆。宁乡交通局负责人也知道“原则”上是不能“强行”追拦的,但强行追拦不只在宁乡,在全国不少地方都是常见现象,而且追出人命的事情也在重复发生。

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阻止和处罚是执法人员的权力,也是他们的职责,但是执法手段的使用是有限制的,不能以过激甚至违法的手段。如果如此,表面上是执行法律,实际上是伤害公民,伤害法治。而且,在人命事故后面,往往有着更为实际的利益在作祟,更侵蚀了人们对公权的信任。

宁乡路政人员敢于用疯狂的手段强拦超载车,出事后敢于漠然离开,很大一个原因是对类似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惩罚不力。以往的追车人命案中,不了了之的不少,仅有的两例,分别以交通肇事罪、渎职罪来追究,实际判刑多少,不得而知。但不论是交通肇事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最高刑都在7年以下。或许,我们应该吸取“对醉驾酿成重大交通事故,有特定情节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经验,将类似抛铁钩强行拦车行径也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来严厉打击,或更能警醒

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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