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林峰
本报讯 男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该品牌注册商标的标志,委托他人生产假冒的该品牌硫化鞋,并进行网上销售。案发时,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达258万余元。
记者从福州鼓楼区检察院了解到,经事先共谋,2008年6月,黄某武伙同丁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合股,经分工,他们把这一品牌硫化鞋样品交给外地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并委托其生产假冒的该品牌硫化鞋。其间,他们在仓山区租用了一处仓库,后在网上销售这些硫化鞋。
目前,黄某武已被鼓楼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