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 一年内不能有超载超速记录
■条例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校车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解读
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鉴于校车乘坐对象的特殊性,条例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北师大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认为,应强调驾驶人热爱教育事业而且品行端正。他说:“因为校车不仅仅是一个交通工具,还是一个流动教室,是一个教育场所,驾驶员有义务和责任为儿童树立良好的榜样。”
标志 校车需取得统一标牌
■条例规定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解读
有关专家表示,这些要求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但在制定我国的校车安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既要保障安全,又要经济适用。
跟车 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条例规定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解读
除了车祸外,近年来,每到夏天,都有传幼儿被遗忘在车厢闷死的噩耗。相关规定很有针对性。
处罚 报废车接学生可罚车主10万元
■条例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同时,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
王敬波说,“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比较大的,这样规定都是为了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防患于未然。”专家认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确保监管执法到位,使得法律责任足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