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南方都市报
核心提示:一群十七八岁的男孩,2010年11月28日,在学校大门口打了一场群架,轻伤对方。在“打黑除恶”的风潮之下,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成立“11·28”专案组,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他们刑拘,并倒查三年内该县中学生所参与的斗殴事件,最终30名少年被送进看守所,人数占据该县“打黑除恶”成果的近一半。此案后被定为河南省公安厅督办的涉黑案件。今年2月5日,太康县法院一审宣判,30名少年分别获刑八个月到四年零十个月不等。目前该案尚未二审。
审讯和逮捕持续了半年
警方要求被刑事拘留的学生们交代三年内所有参与的打架斗殴事件及同伙,更多的学生被牵连进来
2010年12月3日之后,一场大规模抓捕行动在太康县开始了,太康县第二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太康二高)学生孙科威等先后被警方带走。据公开资料显示,包括学生、老师、村民及家长在内近百人接受了太康警方的调查。与此同时,太康警方的审讯和逮捕大约也持续了半年,共计有30人被送进了当地及邻县两个看守所。
据讯问笔录,警方要求被刑事拘留的学生们交代三年内所有参与的打架斗殴事件及同伙,更多的学生被牵连进来,包括一些已经离校的男孩子。
大约一个月后,这些少年被太康县检察院批捕,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太康警方没有出示逮捕证,也没有通知家长。
在后来太康县公安局“打黑办”上报周口市公安局及河南省公安厅的文件中,这30名少年被命名为孙科威涉黑团伙。
2012年1月5日,太康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刘涛在《河南法制报》撰文:“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县成功侦破了省厅督办的孙科威涉黑案件。”
一个月后,太康县法院一审认定,三年来,孙科威及其团伙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2余起。作为主犯的孙科威获刑四年零两个月。
“主犯”孙科威曾是好学生
当时,在太康二高学生看来,这不过是同学之间一宗普通打架事件而已
1992年出生的孙科威是家中四个孩子的老大。从小学到初中,孙科威的成绩属于优良。一位初中老师还记得他,“他当时是学校‘快班’的,没听说过爱打架。”
太康县主要有三所公立高中,孙科威就读的太康二高的教育水准属于中等。该校位于多民族杂居的大街,学生斗殴之风颇盛。来到县城后,孙科威学会了抽烟、打牌和上网,也结识了形形色色的社会青年。
“他经常不进班,在外面胡混,他认识一帮人,我们要有事或者受欺负了,能请他帮我们助威、捧场,我们感觉比较有面子。”孙科威的几位朋友说。
在太康二高学生中,孙科威、高超群、孙海涛等人和宋留榜、邢占强、张雪涛等人相互对立,各有支持者。
是一个名叫周刘山的学生引发了这场抓捕行动。据太康检方指控,2010年11月26日晚,孙科威以其好友吴彭被太康二高学生宋留榜等人打伤为由,伙同尚清风、吴彭等人预谋报复。2010年11月28日下午,三人在网吧集合并准备作案工具,后尚清风等20人手持砍刀和钢管先后到太康二高门口,无故将该校学生周刘山砍伤(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出具鉴定书,周刘山的外伤属轻伤)。
当时,在太康二高学生看来,这不过是同学之间一宗普通打架事件而已。但2010年12月3日,太康县公安局成立了“11·28”专案组介入调查,参与打架的学生被警方迅即刑拘,还有部分学生在胆战心惊几日后投案自首。
警方称孩子撞上“严打枪口”
根据当地“打黑办”的上报材料,孙科威等30名少年约占该县“打黑除恶”战果的一半
惊恐不解的家长们咨询律师得知,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然而据讯问笔录,太康县30名少年打架斗殴极具随意性。
“打死我都想不明白,踢同学几脚就成了黑社会?”曾被羁押的学生刘洋(化名)说。
据多位学生家长转述,当他们去太康县公安局“打黑办”质问详情时,被告知:“你们家孩子运气不好,撞到严打枪口上了。自认倒霉吧。”
2010年正值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省社会治安综治委联合表彰的“2006—2010年全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评比年,该省公检法各级机关争先恐后,不敢怠慢。
太康县公安局“打黑办”的上报材料称,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该县打掉涉黑涉恶团伙5个,抓获团伙成员71名。如此算来,孙科威等30名少年约占该县“打黑除恶”战果的一半。
庭审没有一名证人出庭
在检方指控的诸多罪状中,皆无受害者身份信息及证词
据检方起诉书,大部分学生于2010年12月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直至2012年1月11日开庭审理,合计关押了一年零一个月。
开庭审理当日,共有23名辩护律师到庭,他们称,审判长限定每位律师只有3分钟的辩护时间,但公诉人发言则无时间限制,而且当日没有一名证人出庭。
辩护律师称,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证据一般有七种:物证及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查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一切案件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在检方指控的诸多罪状中,大都只有被告学生的供述与辩解,皆无受害者身份信息及证词,只有诸如“持刀追逐一男子”、“无故殴打该校一男生”、“对一白衣男子进行殴打”等表述。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