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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草案“三个月”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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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4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著作权草案“三个月”改“三年”

 

本报讯 昨日,宋柯、刘欢再次发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意见。宋柯称唱工委提出的修改意见,没有要求删除第46条、48条,只是要求改进。把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中“三个月”改成“三年”,为第48条加上“(著作权人)如特殊声明不得使用,则不能使用”。而真正要求一定删除的是第60条和第70条。他说:“因为这两条才是音著协真正的利益所在。” (新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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