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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4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没收较大数额财产行政处罚须听证

 

本报讯 继去年12月发布首批指导性案例后,最高法近日发布了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6号”将法律没有明文列举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列入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

2005年6月,四川金堂县工商局会同多部门对黄泽富的挂牌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三名初一学生及数名成年人在上网玩游戏,黄泽富却未能出示相关经营证照。金堂工商局按相关规定,决定扣留32台电脑主机,并于同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32台电脑主机。金堂工商局没收黄泽富等三人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案中,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告知黄泽富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羊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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