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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陕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认为,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目前,陕县法院已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
货车碾压轿车致3人死 肇事司机被判2年
去年9月16日,山西运城的张利强夫妇俩,开车送19岁的女儿去洛阳一所大学报到,张利强的两个小姨子随行。行至河南三门峡境内,一辆满载货物的重型半挂货车,从后面撞上张利强的轿车,碾压过去。后排的张利强妻子、女儿、大姨子三人当场死亡,前排张利强和小姨子受伤。
当地警方在事故认定书上明确:“肇事司机杨新华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3月6日,陕县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两年。
根据刑诉法,判决宣告后,法院应当及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奇怪的是,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张利强,并没有收到判决。在家苦等20多天后,他才通过聘请律师,从陕县法院索要了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
被告没有赔偿法院认定“积极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陕县法院轻判肇事司机的量刑依据何在?记者看到,陕县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里,“从轻处罚”的原因之一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然而,张利强却表示,至今没有收到来自被告人的任何赔偿款项,对方人都没来过。
陕县法院负责本案的审判长水涛承认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判决和实际不符。因为此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刑事部分由陕县法院审理,而民事部分则由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负责。两年刑期的处罚,正是根据湖滨区法院出具的一份赔偿证明。
赔偿证明被动手脚 “能够赔”变“积极赔”
对于陕县法院的说法,湖滨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民事赔偿的法官翟二民极为不满。翟二民称,他曾经多次拒绝陕县法院以及被告律师提出的赔偿证明的要求,但是陕县法院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据此,他们才开了所谓的“赔偿证明”。如果陕县法院这时候推卸责任,那自己就成“冤大头”了。
这是一份怎样的赔偿证明,让出具文书的法官如此动怒?在这份“赔偿证明”里,记者看到了这样的表述:“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其中,“被告人赔偿被告家属”的说法明显错误。对此,翟二民认为这个证明有瑕疵,但并没有被告人已经赔偿了90万元的意思。
记者发现,其中“据被告人称”中的“据”字和“称”字,是手写体,在打印规整的文书中,惹人注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这两个字,就变成了“被告人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被告的辩护律师何天枢一语道破这两字之差的天机:“抠掉了意思就变了,意思就是湖滨区法院出了假证明,翟庭长担心就是这种情况,毕竟这是加上去,这可不是打印上去的,打印上去的话你前面一抠掉,后面一抠,距离就显示出来了。”
因害怕赔偿证明被陕县法院“做手脚”,4月6日,翟二民专门从陕县法院复印了湖滨区法院开具的这份赔偿证明。
然而,最终,在陕县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里,不仅去掉了“据”“称”二字,还把“能够赔偿”改成了“积极赔偿”,至此,作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依据就产生了——“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审判长称证明含糊 自己眼花了
对于“据”“称”二字的奥妙,陕县法院难道真不明白?审判长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自己“眼睛花了”。
受害人家属聘请的律师毛转江指出,不论有没有“据称”两字,陕县法院都应该核实被告人的赔偿收据,如此草率判决极不负责任。
目前,陕县检察院已经向陕县法院提出纠错意见,认为本案判决与事实不符,陕县法院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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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花了”之说,让人怎么相信。 ——小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