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4版:海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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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要“买钓鱼岛” 大陆台湾同声坚定说“不”!
两岸经贸团体可互设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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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4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岸经贸团体可互设办事处

 

N本报驻台记者 关永辉

本报台北专电 台湾“陆委会”对外宣布,有关两岸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经过两岸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多次沟通,双方已于昨天各自公布受理及审查对方经贸团体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相关法规,让两岸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得以落实,对于提供双方企业投资与贸易相关服务、增进两岸经贸关系良性互动深具正面意义。

针对台湾经贸团体赴大陆设立办事处部分,台湾“经济部”于本月10日修订“在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从事商业行为审查原则”,台湾贸易中心已向“投审会”提出申请在上海及北京设立办事处,并经项目审查会议审核通过。昨日,大陆方面公布相关规定后,台湾贸易中心可向大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即可挂牌运作。

针对大陆经贸团体来台设立办事机构部分,“经济部”也于昨天发布施行“大陆地区经贸事务非营利法人或团体或其他机构来台设立办事处许可办法”,作为受理、审核及管理大陆地区经贸团体来台设立办事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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