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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法院判中国船长30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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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韩法院判中国船长30年监禁
并罚款2000万韩元;另有8船员同日获刑;中方不接受判决
中国渔船船长被韩方押往警局(资料图)
 

N据新华社电 新晚 综合

韩国仁川地方法院19日一审判处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30年监禁,并处2000万韩元(约合11.2万元人民币)罚款。法院同时判处与此案相关的中国渔船“辽葫渔”号船长刘某和“鲁文渔”号、“辽葫渔”号的8名船员18个月至5年监禁,并处以罚款。

同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方不接受韩方单方面适用“专属经济区法”对中国渔民作出判决。

韩国检方:要求判中国船长死刑

仁川地方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程大伟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曾多次进入韩国经济水域捕鱼。去年12月12日,程大伟在非法捕鱼而遭到韩国海警执法时,指示船员妨碍韩国海警登船执法,在韩国海警登船后刺伤韩国海警李洛勋,并在海警突然发射照明弹后“惊慌之下条件反射性地挥刀,刺中韩国海警李清浩并导致其不治身亡”,因此犯有“杀害执行公务者未遂和杀害执行公务者之罪”。判决书说,鉴于程大伟杀人并非故意、反省态度真诚,判处其30年监禁和相应罚款。

在此之前,韩国检方要求法院判处程大伟死刑。韩国仁川地方检察厅公安部3日在仁川地方法院第12刑事部的审理下进行的最终公审中表示,由于考虑到程某杀人是有缜密计划的,而且未向受害人作出任何补偿,并鉴于遗属的要求,被告人将难逃严惩。此外,被告人犯下的罪行有重大社会影响,因此需要予以相应的处罚。

我船长:未当庭上诉,保留上诉权利

因涉嫌妨碍特殊公务执行而一同被起诉的8名船员中,刘德福和王国辉(音),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罚款1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5.6万元),其他6名船员,被判处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辽葫渔”船长刘连成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罚款2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1.2万元)。判决称如果无能力缴纳罚款的话,将以每天5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80元)价值的劳动代替。

程大伟等人当庭并未就是否上诉作出表态。据悉,辩护律师将于下周探视程大伟等人。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驻韩国记者透露,程大伟并未当庭上诉,但将保留继续上诉的权利。其家属目前并未表态是否接受该宣判结果。

我外交部:将为中国公民提供必要协助

仁川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当天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注意到韩方有关判决。中韩在黄海尚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中方不接受韩方单方面适用“专属经济区法”对中国渔民作出判决。

刘为民表示,事件发生后,中方一直与韩方保持密切沟通,敦促韩方理性、公正、妥善处理此案。中方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并为本案中当事中国公民提供必要协助,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讲述

船长亲友:他像绿林好汉,曾在3次海难中救了17人

在程大伟的老家辽宁绥中的张见渔港,渔民们都不相信程大伟杀了人。这座渔港建于2002年,从那时起,程大伟就是港上的名人。有船在海上出了事,渔民们就会去找程大伟,“大伟,赶紧去救人。”

在船长们的描述中,程大伟为人豪爽、仗义,出手阔气,好请客,“有点像当年的绿林好汉”。船长王尽忠至今还记得,刚认识程大伟那年,自己的船在海上遇难,其他船都不予理会,只有程大伟自己驾船从18海里外跑来救援。另一位船长则回忆,他的船在海上漂了三天三夜,直到程大伟的船路过才得了救。

38岁那年,程大伟第一次因救人上了报纸——2004年9月14日的凌晨4点,载着两千多吨硫酸的福州“金达226号”货轮,在山东石岛附近海域出现故障。货轮在巨浪击打下濒临沉没。不远处,程大伟驾驶的“辽绥渔4415号”和另一艘渔船接到了求救信号,立刻赶去救援。两艘小渔船冒着被巨浪打沉的危险,在海上救了14个人,其中程大伟一艘船就救了9人。

这件事曾被《辽沈晚报》报道,并在辽宁和山东渔民间广为流传,程大伟也因此在渔民中间建立起威信。根据船长们的说法,7年间,他曾在3次海难里救了至少17条人命,“大伟在整个渤海都人缘好”。

船长妻子:主动要求赔偿未获接受

据《成都商报》报道,程大伟的妻子高丽杰认为,“说什么都没用了”,“不管程大伟是无意还是冲动,毕竟造成了别人死亡,只是希望有一个公平的判决”。她认为,人被韩国抓走了,“说什么,都没用了”。她还担心,她的话会不会激怒对方,加重对程大伟的判刑。

高丽杰说,他们一家人都诚恳地向韩国死者家属致歉。程大伟承认厮打中误杀,但不承认故意杀害。事发后不久,她主动要求赔偿韩方死者家属42万元人民币,委托翻译、律师去向死亡韩国海警家属赔偿,“不管程大伟是无意还是冲动,毕竟造成了别人死亡,只是希望有一个公平的判决。”但对方一直不接受,直到现在钱还在律师手上,并非像韩方指责的“未向受害人作出任何补偿”。

高丽杰和儿子分别向韩方去信,表达自己的歉意,希望获取死者家属的原谅。

□相关新闻

被指冲撞日渔船致人死亡 两中国船员被捕

据日本《读卖新闻》19日消息,日本石川县海上保安部19日以过失致死等罪名,将一艘货轮上的2名中国籍船员逮捕。

据报道,4月15日晚8点半左右,一艘从日本富山出港驶往韩国釜山的集装箱货轮(排水量9810吨)在行驶至石川县能登半岛海域时,与渔船“第二新洋丸”号(3.4吨)相撞,导致

观点

“中国船长刺死韩海警案不应适用韩国内法”

中国社科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李国强在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认为,由于事发海域中韩并没有划分疆界,而是依照《中韩渔业协定》规则,所以不应适用韩国国内法律。

李国强表示,中韩渔业协定从2001年6月份正式开始生效。但是韩国方面援引本国的政治经济学的法律来约束在黄海的渔业活动,这个事情既不公正也不合理。因为在渔业协定下面,双方都应该共同遵守渔业协定。尽管是针对渔业领域的,但是双方要看到它是在没有解决海上划界问题的前提下面,作为一个过渡性的临时性的解决办法来运作,就不能拿本国的国内法在黄海这个地区来主张你的权利。

“韩方过度执法是导致冲突加剧主因之一”

李国强说,《中韩渔业协定》自2001年6月生效以来,严格规定了双方捕鱼船只活动区域、渔获量配额等,双方渔民迫于生计,钻空违规进入对方水域的行为客观存在。

据报道,中国渔民在公海捕鱼作业期间,遭到韩国海警武装的盘查、查扣时而有之,而渔船被扣以后,渔民往往要背负从重处罚的重担,甚至被罚得倾家荡产,生活困顿艰难。李国强认为,韩方的过度执法有时也是导致冲突加剧的主因之一。

李国强指出,韩国执法当中,存在着很大的一个问题。中国在黄海的执法,特别是在渔业方面的执法,完全是在海监和渔政的管理下面采取行政管理的方式,而韩国方面是以军队韩警卫队在海上执法,出现了过度执法的这样一个问题。这样的一个过度执法甚至是暴力执法,就容易激发矛盾引发更大的冲突,所以这个责任作为中韩双方都有值得去反思和改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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