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N01版:社区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社区和房管局都说“就该这么办”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2012年4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居委会指导函和《物权法》有出入面对业主质疑——
社区和房管局都说“就该这么办”

业主刘女士告诉记者,这函是居委会发给他们的
 

N本报记者 朱嘉怡 黄婧

“还有这里,‘决定前五项’要2/3以上业主同意。”4月11日,在福州市鼓楼区福新社区居委会里,一名工作人员说这话的时候,指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记者顺着她的手指看去,只见上面写着:“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明明是“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为什么这名工作人员非要说是“前五项”呢?对于这样的质疑,这名工作人员说:“这是理解上的不同。”

对“理解不同”的说法,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蒋敏也表示认同,并提出:“我们只能说一起探讨,也一起学习一下。”

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争论”,缘于中城名仕汇小区的业主们想通过业主大会,换一家新的物业公司为他们服务。

“双过半”被指导为“双过2/3”

福新社区居委会:“与《物权法》不同,那是理解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必须“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和房管局的指导下进行”,所以,去年12月1日,业委会给社区居委会用EMS发了一份邀请函,“邀请水部街道、福新社区对全过程予以指导并监督”。

不久后,业委会收到福新社区发于去年12月14日的“指导函”,上面引用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业主大会改变议题,并且“票数应达双2/3以上”,结果才有效。

这份指导函受到了业委会的质疑。业委会办事员刘女士说,她和其他业主们查找了《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认为“决定物业公司去留”,“双过半”即可。

记者找到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原文如下:

明明“指导函”有误,非听不可吗?

鼓楼区房管局物业科:“既然给指导,业委会就该那么办”

随后,业委会就这个疑问找过社区协调,得到的答复是“按照指导函意见,否则社区就不派人参加业主大会”。于是,业委会向鼓楼区房管局物业科反映情况,并向12345投诉。

在12345网站上,记者看到了房管局这样的回复:“要求业委会按照居委会的指导,否则业主大会的决议无效。”

就此,记者采访了鼓楼区房管局物业科许科长。他说,“我们是根据《物权法》给予业委会指导的。既然社区给了业委会指导,那业委会就应该那么办。”

物业依然无名无分,业委会任期却到了

业主:“业委会无权召开大会,而莲花物业仍霸管着小区”

去年12月,业委会最后决定不听“指导”,按照原来的议题开了业主大会,也邀请了社区、街道和房管局。结果,只有社区没有派人来,“票数也没有达到双过2/3”,业主大会的投票结果最终没有生效。

“我们要再开一次业主大会,又要公示、备案、部门指导,一拖再拖,现在我们业委会任期已到,无权召开大会,而莲花物业仍无名无分地霸管着小区。”刘女士说。

目前的情况,必须首先成立新的业委会,然后再次启动相关程序,才能考虑聘用新的物业的问题。对于小区的未来,业委会成员都倍感无奈。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