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称,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持有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意见将允许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在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只能投资基金、债券等非股票类产品的基金账户投资封闭式基金,取消基金从业人员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的期限限制。
为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促进基金从业人员更加注重增强投资研究能力、提高基金投资业绩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