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陈钟兰 实习生 陈乾明
出国14年,今年3月初,老蔡回到位于福州鼓楼区道山路附近的家,打开家门的一刹那,他愣住了:房子还是那个房子,可里头的面孔全是陌生的。他们是谁?妻子呢?房子被人卖了?一个个疑问占满了他的脑袋。
老蔡这套房子是1996年买的,1998年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和相识不到一个月的妻子“闪婚”了,婚后不到三个月,去美国的签证下来时,他又匆匆出国了,留下新婚妻子和父母同住在这套房子里。
老蔡出国不久后,妻子就搬回了娘家。2004年,老蔡的父母去世了,他的妻子又重新搬回这套房子。虽说和妻子没什么感情,但老蔡觉得毕竟两人名义上还是夫妻,有个人看着房子也是好事。
在外十几年,老蔡几乎没跟妻子联系过,对她的情况一无所知,更不知道,她已经把自己的房子出租了。
知道房子只是被出租,而不是被卖,老蔡松了口气,找了个宾馆先暂时住下后,便开始联系妻子。两人简单沟通后,都同意离婚,4月初,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这套婚前购买的房子判还给老蔡,妻子也没异议。
随后,老蔡提着行李回到家中,并要求租户搬出去,可对方置之不理,还拿出了租房合同。合同是前妻签的,写明租期到7月,可老蔡认为,如今他已和前妻离婚,那这份合同也就无效了。
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陈华律师解释,租房合同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签订的,租户有理由相信老蔡的妻子对房子有处置权,有出租的权利,所以这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只要租户愿意,可以住到合同期满。不过,鉴于双方已离婚,老蔡可以向前妻要求补偿离婚后,房屋出租所获的收益。甚至,因为这套房子是老蔡的婚前财产,他仍然可以要求前妻补偿在自己出国期间,房子出租时所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