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林亚伟
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持械抢劫团伙案件,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继续向龙某及其同案人追缴赃款及赃物折价款,退还当事人。
2009年5月7日23时许,龙某伙同吴某、杨某、韦某、“小黑”,经策划后,携带两把马刀及一根镀锌管,租来一部私家车,运载一伙人在莆田市区偏僻路段寻找目标,欲实施抢劫。当这伙劫匪发现张某、刘某在一辆黑色轿车旁聊天时,遂决定以二人为作案目标,刀砍并抢走张某携带的一条75克的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250元)、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655元)、一只手表(价值人民币5400元)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得逞后,龙某一伙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因小轿车滑进路沟,便弃车逃走。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警方已向同案犯吴某追回赃物手表归还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