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黄雪贞
本报讯 43岁的莆田男子林某明,曾因盗窃和抢劫多次入狱服刑,多年的刑罚并没有让他吸取教训,为了搞钱,他竟伙同他人对一名74岁的老人再次实施抢夺。昨日,记者从涵江法院获悉,林某明抢夺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他将再次走进监狱,继续自己的牢狱生涯。
据了解,林某明曾因盗窃罪于1990年9月20日被仙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出狱后不久,他又干起了老本行,2001年6月25日他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随后他又分别因盗窃、抢夺先后三次被拘留或判刑。
2010年8月3日,第五次刑满释放的他仍不思悔改,整天无所事事,在街上瞎混。由于没有正常工作,他口袋经常没钱,就在这时,他遇到同样穷困潦倒的刘某,两人经过策划,决定依靠抢劫捞点钱。
去年6月14日上午,经策划后,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林某明来到莆田市涵江区伺机作案,两人一路寻找下手的目标。当天上午10点45分左右,二人经过涵江区新涵大街时发现74岁的黄某从银行出来,手里提着一个布袋。
两人见黄某年事已高,行动似乎也不太方便,而且是一个人从银行出来,觉得是个好机会。于是他们驾车尾随黄某至涵东街道铺尾路口,林某明趁黄某不备,一下夺过其手中的布袋,随后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二人逃至涵江区白塘镇一家加油站附近清点赃款时,被尾随跟踪的联防队员制服,后被扭送到当地警方。
近日,涵江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调查后认为,林某明、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趁人不备,夺取他人钱财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另外,在共同抢夺犯中,二人的作用、地位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分别判处林某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