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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4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零售药品售出拟规定不得退换

 

本报讯 昨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公布并广征民意。草案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零售药品售出不得退换。草案规定,企业应设立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需3年以上监管经验。药品如有问题应紧急停售。

草案共201条,条数之多在部门规章中少见。草案提高了从业人员行业准入标准,并详细规定了企业在药品采购过程中的责任,明确了出现问题时的部门经理负责制,规定企业应当在药品流通全过程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法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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