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王石川
截至4月23日,全国各地警方共抓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犯罪源头38个。据公安部透露,此次专案行动查获的源头中,有公务员,也有政府部门协助人员,还有公司职员。涉及的部门,既有工商局,也有民政等部门。而公司职员中,有各电信运营商的职工,还有来自银行、民航、保险等行业的员工。(见本报今日A33版)
“我们的个人信息被谁卖了?”这是公众普遍的焦虑:刚买房子,建材商的电话就接踵而至;孩子没出生几天,推销奶粉的电话一个接一个……调查显示,98.9%的被调查者遭遇个人信息被莫名泄露的情形,并认为这影响到自己的生活。
以往,说到泄露个人信息主体,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企业员工,殊不知,不少公务员已跻身这条黑色利益链分一杯羹。公务员“守土有责”,一些人却利用职权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与一般企业员工相比,性质更恶劣,危害更严重——监守自盗,不止是个人的堕落,还危及政府部门的形象。
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规定,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刑3年以下。不管你是企业人员还是公务员,只要盗卖公民个人信息就该严惩。在这方面,公务员更应该受到严厉的法律追究,因为这涉及渎职问题。道理很简单,身份不同,承担的责任不一样。公务员掌握公权力,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致使公民利益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损失,无疑属“罪上加罪”。
我们应该看到,相关法律惩罚条款较粗疏,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泄露和买卖公民信息的违法成本过低。亡羊补牢,急需夯实法律篱笆,既要严惩,也要严罚,以维护公民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