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望桉
近日,广东怀集县男子董某从3楼向下掷石头、砖块砸坏邻居房屋。邻居报警,该县城南派出所冼副所长率警察赶到现场,董某向警察掷砖头,后又开门抡起扁担追打警察。当地警方称,冼副所长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开枪自卫。董某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此事引发强烈关注。(见本报今日A31版)
董某袭警,这是毋庸置疑的,他理应受到法律惩处,也是没有异议的,但他是否罪不可赦、以致警察当场开枪击毙呢?
查阅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可知,警察只有在以下情形才能使用武器:一,不法分子的暴力行为非常恶劣,已严重威胁到警察或民众的生命安全;二,情况危急万分,不开枪不足以制止不法分子。
以此观之,冼副所长依法使用武器么?他并非一人前往事发现场,而是带着其他警察——“扁担男”虽猖狂,但若干警察要制服他,应当不是很难吧?
“扁担男”挥舞的并不是高致命性凶器,只不过是一根扁担,警察用警棍或其他警械,想来都足以与他周旋。存在这么多可供使用的方式,冼副所长都不用,偏偏选择一旦使用就要付出生命代价的开枪。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尽一切可能保护包括嫌犯在内的所有人的生命安全,这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法规对使用武器作出严格限定的原因所在。
退一步说,即使非开枪不可,冼副所长也应该把枪口抬高一点,打伤“扁担男”使其丧失攻击性即可。警察应当敬畏手中的枪。
报道说“冼副所长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可严重到何种程度,不得而知。所以,很有必要呼吁当地警方公布事发全过程,讲清细节,比如冼副所长当时处境有多危险,特别是“扁担男”中枪的部位——是头部、胸部,还是其他部位。这些直接关系到事件的定性,是依法开枪自卫,还是惊慌或匆促之下滥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