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福州黄先生很有心,为了让自己的婚礼更浪漫,他根据自己和妻子的原型设计了一组卡通形象,交给婚庆公司布置为婚礼的LO⁃GO。
不料,这组卡通形象画得太好,婚庆公司转手把它卖给了某电视台一档相亲节目。大半年后,黄先生偶然看到这档电视节目才发现。
黄先生随即将婚庆公司和电视台告上法庭,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此案,婚庆公司和电视台各赔6500元。
画得太好电视节目也用
黄先生和妻子定于2010年1月10日在酒店举办婚礼。为了给妻子一个特殊而隆重的婚礼,黄先生很有心,亲自设计了一系列新郎、新娘卡通形象作品,并交给婚庆公司制作成展板、桌卡等实物用于布置婚礼现场。
但2010年8月15日晚上,黄先生看电视时发现,某电视台一档相亲节目中多次出现的卡通形象与他设计的极为相似——该图像除新郎形象去除了眼镜外,其余部分与黄先生的作品完全一致。
这时,黄先生才回想起来,在布置婚礼时,他将新郎、新娘的卡通图像及这两个图像组合的系列形象作品的电子稿交给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用于布置其婚礼现场,并用于制作请柬、桌卡、不干胶、手袋等婚礼道具。黄先生怀疑,很可能是婚庆公司将他设计的作品给电视台用了。
原来,某电视台委托曾替黄先生操办婚礼的婚庆公司对2010年8月15日晚播出的相亲节目现场进行布置,提供道具等服务。婚庆公司人员见黄先生的卡通画不错,便将两个卡通图像(新郎、新娘)作品用到相亲节目上。为此,电视台还付给婚庆公司2000元“置景费”。
无须声明享有著作权
法庭上,婚庆公司辩称,虽然该公司确实收到黄先生发来的卡通形象图像,但他事先没有向该公司声明卡通形象图像系其本人亲自设计,也没有与该公司签订任何著作权保护协议,所以无任何证据表明黄先生享有该卡通形象图像著作权。
但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黄先生设计的系列卡通图像,是以自己和妻子的样子为原型,在委托给婚庆公司布置婚礼现场及印制相关婚礼道具之前,没有任何人创作或见过与该图片相同或类似作品,可认定黄先生是这组作品的创作人,依法享有著作权。黄先生提交的设计手稿、矢量图,可作为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最后,该院判电视台和婚庆公司在节目中向黄先生赔礼道歉,两被告连带赔偿黄先生1万元。
日前,婚庆公司和电视台提起上诉后,经过福州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电视台和婚庆公司分别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