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金晓静
本报讯 一名4岁的小女孩,随着母亲来到福州万象城一店铺购物,不慎被店里的热水烫成重伤。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此案,判店主赔偿小女孩12万余元。
去年2月20日下午,女童和母亲一起来到台江万象城购物,趁着母亲在一家婴幼儿用品店看商品,女童开心地四处玩耍,结果一不留神,被放在该店铺水池旁的热水烫伤,当场大哭起来。母亲立即将她送进医院治疗。经诊断,女童右下肢皮肤被热水烫伤8%,共住院治疗36天,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经司法鉴定,女童因右下肢热水烫伤伴增生疤痕形成,疤痕形成面积达体表总面积的7.8%,属十级伤残。
女童的父母认为,店家发现店内有未成年人活动,仍将热水置于水池边上,明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店主则辩称,受伤者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随行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没有尽责,是造成小孩受伤的主因;况且小孩已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足额赔偿,店主没理由再承担医疗费。仓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婴幼儿用品等物的商家,应当预见未成年人出入的可能性,在公共区放热水,显然未顾及危险性,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