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
昨日,备受瞩目的武汉“12·1”建行关山支行网点爆炸案三名犯罪嫌疑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在武汉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昨日庭审进行了5个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公诉人指控制造2死、15伤重大爆炸案的三名被告人王海剑、王安安、王伟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以及实施爆炸和抢劫三项罪名。公诉方认为,王海剑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其主观恶意极其深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公诉人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其在庭上却突然称自己一直是受同案犯王伟胁迫才作案。
焦点一 是否“过失”
被告辩称手一抖按错键
昨日上午,王海剑、王安安、王伟三名“80后”被告出庭受审。公诉人、武汉市检察院认为,王海剑、王伟和王安安在公共场合引爆爆炸物,造成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海剑在自我辩护中称,当时天色已暗,光线不好,自己眼睛受过伤,视力不好,再加当天戴的头盔影响视线,爆炸时没有看清现场是否有人。他说,“我触犯了国法,罪该万死,但我不是故意杀人,连杀鸡都不敢。我当时特别紧张,引爆器放在下身口袋里,本想按取消键,手一抖就按错了,按了爆炸键。”
公诉人:做了数月准备,犯罪手段残忍
公诉人认为,王海剑做了数月准备,经过十几次测试,最终将5公斤爆炸装置摆放在人流量密集的案发地点,造成年龄分别为16岁和20岁的两条年轻生命逝去,身体被炸得惨不忍睹。
公诉人说,“事发三个月后,我们到过现场,建行网点还未营业,依然是熙熙攘攘的人群。爆炸点旁边是关山中学,5点半钟,刚好学生成群结队地放学。旁边还有一家超市,5点半钟也是生意最好的时候,人流不断。在如此敏感的地段,王海剑制造的爆炸留下深50厘米的大坑。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恶劣。建议对其判以死刑,立即执行。”
焦点二 是否“主犯”
被告辩称是一起策划的
公诉人认为,从制造爆炸物、选择目标、安放爆炸物到引爆爆炸物,王海剑都起着主要作用,应负主要刑事责任。
就这一点,王海剑辩称,他并非“主犯”,从着手爆炸试验到购买作案工具,一系列准备都有王伟和王安安参与。而且,王伟不仅想出以爆炸方式抢劫银行的主意,还制定了详细的作案计划。
他说,“从头至尾就像一个圈套,从认识王伟到生产炸药,到买炸药,再到爆炸案,是一起策划……并非我一个人所为。而且,是王伟指示我办,选择作案地点是他在网络地图上选,还以举报为由来逼迫我实施爆炸。”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声辩,三人在整个案件中是共同犯罪,而非主从关系。
公诉人:现场由王海剑一人实施爆炸
公诉人反驳,实施爆炸由王海剑一个人在现场完成。王伟和王安安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却提供了便利,一起策划了整个过程,应当与王海剑共同承担责任,但只是起到次要犯罪作用。
“我对不起伤亡群众,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关爱我的人,我愿以死谢罪。”王海剑在最后陈述中说,“经济上,我家人亲戚会尽力给被害人赔偿,同时,我的左眼还是好的,愿意以左眼眼角膜作为赔偿。我请求法官判我们三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回放
2011年12月1日17时30分许,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被告人王海剑通过自制的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事先放置在银行门前的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0人轻伤,5人轻微伤,并致财产损失12.7万元。爆炸后,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12月16日,王海剑在武汉一家医院落网。
王海剑现年25岁,出生在湖北省枣阳市一个农村家庭,中专毕业后在武汉经营一家家电维修店。
检方指控王海剑从2010年10月开始学习制造爆炸物的方法,购买制造爆炸物的原料并在租住地制造爆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