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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协 原副主席宋晨光受贿千万一审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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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4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西省政协 原副主席宋晨光受贿千万一审死缓

 

山东泰安市中院昨日对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晨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担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宜春市市长、宜春市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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