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中新法晚
本报讯 前晚,国家药监局下发通知,强调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明胶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药用明胶,严禁购买非药用明胶用于生产药用胶囊。10月起药用胶囊企业须具备自检能力。
通知要求,对胶囊生产的“全产业链”进行质量控制:从药用明胶的生产到药用明胶
的物料采购,再到制成“空心胶囊”,最后加工生产为胶囊剂类药品,每批产品出厂前,要进行全项检验并合格。
通知表示,药用明胶、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2012年9月30日前,个别检验项目可以采取委托检验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
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技术事项。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检验任务的能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受托方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委托检验方式的生产企业必须尽快具备对所生产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能力,自2012年10月1日起,不得进行委托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