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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对外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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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5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交强险对外资开放
国务院修改交强险条例;专家称,多元竞争有益消费者
 

N新华

本报讯 昨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公布,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条例的修改,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专家称,多元竞争有益消费者。

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外资公司一直被挡在交强险业务的门外。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表示,交强险对外开放,短期内不会对市场格局产生较大影响,因为产险的销售主要看渠道和网络,外资保险公司网点较少,网点布局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增加。

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外资险企的加入意味着更多的选择。“这些年实在是被繁琐的车险理赔弄怕了,如果外资公司在效率和服务方面能比本土企业更好,即便价钱高一点,也会考虑外资交强险产品。”车主冯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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