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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5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税总局就近期纳税咨询热点统一解答——
现金和实物福利应缴个税

 

N新华

是否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收到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记者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期纳税咨询服务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

1.企业在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职工福利支出的情况,那么作为职工是否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就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当前,纳税人从两处

以上取得的收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应该在何处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

纳税服务司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那么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纳税服务司表示,所谓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很可能只是销售水单,不是发票,请到加油站、超市换取发票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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