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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金融扶持实体经济11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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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金融扶持实体经济11条措施
力争今年首发上市和再融资规模超20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幅高于20%;争取在平潭新设闽台合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建设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
 

N福建日报

本报讯 近日,为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功能作用,省政府出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十一条措施。

1.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投入。

认真落实省政府与各总行、总部及集团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努力向上争取“海西专项信贷规模”、新增信贷规模、总行直贷项目或单列信贷指标和相关政策。

大力拓展资产转让、行内银团、海外代付等业务,综合运用“信贷+租赁”、“信贷+产业基金”、“信贷+信托”等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争2012年全省各项贷款增速比GDP增速高出5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增速高出2个百分点,银行业通过融资方式募集资金不低于500亿元。

2.扩大实体经济直接融资规模。

积极推动我省特色产业、新兴产业、文化产业以及科技型、创新型、农业龙头型等各类上市后备企业首发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优化重组,推动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提高海峡产业和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抓紧组建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央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发展。

推动福州、厦门、泉州高新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首批扩大试点范围。积极帮助有关企业解决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并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2012年,力争全省首发上市和再融资规模达200亿元以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量超过上年。

3.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加强中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对小微企业实行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入。

开辟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实行标准化、专业化、简约化的贷款审批流程。

推动建立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池”,为无法提供足额有效抵押物或担保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将2012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提高至3%。

对月度或季度小微企业贷款增加较多的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适度调增信贷规模,2012年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幅高于20%。

4.保障重点领域资金需求。

5.改进“三农”金融服务。

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农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有效办法。

6.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

力争年底前完成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等平潭支行的设立工作。

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出台对平潭实施差别化、先行先试的金融监管措施。

争取在平潭新设一家闽台合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适当提高台湾金融机构持股比例。

积极推动海峡股权交易所建设。

加快推进闽台合资全牌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工作。

积极探索推进对台离岸金融业务等创新试点工作。

7.推动泉州国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支持泉州市自行先行先试,推动在福建设立机构的金融机构全部在泉州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已在泉州设立机构的金融机构扩大在县域的网点覆盖面。

推动外资银行在泉州设立营业性机构或代表处。

支持泉州开展“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试点,扩大泉州债券融资规模,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试点开展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适时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服务泉州民营企业二次创业。

8.增强实体经济保险保障。

拓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有效分散、转移实体经济的经营风险。

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保险支持力度,继续对省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给予补贴。

继续推进农业保险工作,逐步增加保险品种,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继续实施保费补贴和保单融资贴息政策,提升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融资功能。

落实省政府与国内保险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推动保险资金参与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

9.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

积极争取境内外金融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2012年力争从省外引进2家外资银行、1家股份制银行在闽设立分行,新增各类银行网点230家、自助银行840家。

推动有条件的农商行设立异地支行和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十二五”期间各县(市)至少组建1家村镇银行,支持开业1年以上的村镇银行向小微企业数量多、金融服务不充分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设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再设立1~2家小额贷款公司。推动金融机构向金融服务薄弱的县域、乡镇和中小企业集中地区延伸。

10.规范发展民间融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基础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医疗教育等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参股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探索建立方式灵活、运作合规、监管有力的民间融资管理长效机制。

11.

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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