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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司法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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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司法对反垄断亮剑 剑够不够利能否出鞘尚待观察
反垄断司法亮剑?

 

N本报记者 谢秋莲

时事背景:

5月8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报9日Y1版报道)。根据规定,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公民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3Q大战、食用油企业联合提价、宽带垄断调查……垄断与反垄断,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密切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我们生活中有哪些垄断现象?反垄断力度和效果如何?司法解释能否真正为消费者带来福音?

解码一垄断行为层出不穷

去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电信和联通两家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认为这两家公司在宽带接入方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电信和联通最后作出整改承诺。

基于政策因素形成的电信、烟草、金融、电力、铁路、煤气等行业的行业垄断,是最为人们所熟悉的一种垄断。行业垄断中大多是国企垄断。企业垄断与行政垄断常常如影随形,不但破坏市场公平秩序,更使公众被巧取豪夺而投诉无门。

除了行业垄断,一些企业或商户串谋提价或限价也是比较常见的市场垄断行为,方便面企业和食用油企业都曾玩过这一招。此外,蒜你狠,豆你玩,辣翻天……系列事件中,也有垄断的影子。

去年至今战火绵延不断的3Q大战,也深陷垄断是非圈。去年11月初,腾讯对6亿QQ用户发出“装360就别想用QQ”的通牒,QQ和360在电脑上玩起口水战,让消费者不堪其扰。虽然在工信部介入下“二选一”的战争被叫停,但背后的法律大战则绵延至今:360诉腾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5亿元,而腾讯也反诉360不正当竞争,求偿1.25亿。今年4月18日,该案在广东高院审理,双方都请专家证人,证明对方垄断。

解码二 《反垄断法》,被“闲置”的法律

在现代语境中,垄断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竞争。因此,《反垄断法》被公认为是市场经济的“宪法”。

我国上世纪80年代初着手反垄断立法,但直至2007年才出台并于2008年8月起实施。出台之初,《反垄断法》被寄予厚望,但从实施近4年来的实践看,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摆设。

据官方数据,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反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审结案件中,不少是撤诉或和解的,真正判决的很少,原告胜诉的个案为零。

在反垄断的行政执法方面,效果也不容乐观。反垄断的行政执法权主要由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个部委负责,从分工来看,商务部偏重外资,工商总局偏重民营经济,发改委则偏重国有企业。

从实践来看,商务部的力度比较大,但它针对的主要是海外,公众比较不熟悉。国内方面,反垄断动作比较少,尤其是对国企垄断的调查与处理,以去年11月宽带垄断调查为标志,才破题。

解码三 公民直诉垄断,看起来很美

在这样的背景下,8日出台的我国首部反垄断司法解释众望所归,被寄予激活《反垄断法》、破解反垄断诉讼之难的厚望。

舆论普遍认为,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个人诉反垄断权和举证责任的有限倒置原则,甚至有媒体称“私人诉讼吹响反垄断集结号”。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认为,解释最大的亮点是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即立法中的垄断协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此举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增加了原告起诉得以受理以至胜诉的可能性。但他认为,个人诉讼的难度仍然不小。

在目前有限的诉讼案例中,公司诉公司尚无胜诉先例。虽然解释规定对协议是否构成垄断由被告来举证,但作为普通消费者,首先必须证明被告存在这样一个协议,这对于个人来说具有比较大的难度。比如对于方便面企业和食用油企业的联合涨价行为,即使真的存在协议,局外人也很难拿到。

此外,个人诉讼还有一个拦路虎,即必须是利益受损的公民才可以起诉。这一般被认为是直接受损者,但直接受损者未必有起诉的意愿,而有起诉意愿的公民则很可能不具备解释所说的资格。

专家认为,在垄断尤其是行政垄断中,公民几乎都是潜在的受害者,应该放开对反垄断的公益诉讼之门,才能真正对垄断企业形成一定的震慑力。但是,目前民诉法中尚未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因此,司法解释也无法做出突破性解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咨询专家王晓晔认为,目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是不合理的,分设在三部委下面的司局,独立性和地位都不够。反垄断执法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机构,直属国务院。

□名词

垄断

“垄断”一词出于《战国策》中,孟子对齐王说“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原指站在市集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孟子这句话生动表达了“垄断”的本质:占据支配地位、只顾自己赚钱、不顾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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