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林少军
本报讯 消防工程修建好且验收合格,工程余款却迟迟不肯交付,建设方一气之下要求对方支付全部工程款,但是超市几个股东却矢口否认,因为双方都没有确凿证据,开庭时陷入僵局。近日,仙游县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
消防栓验收使用工程款支付成谜
原来,黄某洪、王某忠、黄某明、林某春4人合伙经营超市。2008年11月3日,黄某洪代表合伙体,与某公司的代表人陈某华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一次性包干9万元,为他们经营的超市修建消防栓系统。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又口头约定增加修建喷淋工程系统。
2009年9月1日,该消防项目经消防验收基本合格,超市将工程接收后投入使用。同年10月,超市以解散为由被仙游县工商局注销。2010年,这起工程款纠纷案件“升级”,修消防栓的公司以对方未支付分文工程款为由,诉请4人返还欠款共计人民币23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申请鉴定,得知超市的喷淋工程总造价为132043元,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超市未支付分文工程款及其修建喷淋工程的工程量是多少。开庭时,一合伙人林某春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而出庭的其余三人均辩称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是原告公司违反了诚信原则。但是,他们仅提供双方经手的部分发票共161000元。从表面证据来看,还欠多少工程款,不得而知。
双方都“口说无凭”法官当庭巧调解
合议庭发现,对于超市一方还欠该公司多少工程款,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无法查清事实。同时,该公司的质证意见和诉状中所说的被告没有支付分文工程款的事实描述存在矛盾,且4名被告作为股东没有全部到庭参加诉讼,造成无法进行调解,案件陷入僵持阶段。因此,合议庭及时转换办案思路,先后三次召集到庭的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有针对性地下大力气,围绕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双方的举证责任分担、对证据的采信等进行耐心的调解,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最终,该公司决定放弃对未到庭的林某春的诉讼请求,其余三人当场一次性支付给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3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