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福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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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卖安置房 如今反悔拒过户
卖房时,这房子还没产权证,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如今可以办了,原房主却拒绝为购房者办产权证;法院判买卖合同有效
 

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福州一女子在2005年初买下一对夫妻在福州仓山区的一套拆迁安置房,97平方米的房子总价16.5万元。当时,这套房子是没产权证的。如今,该房可办理产权证,总价值已翻了数倍,原房主后悔了,不给购房者办产权过户。近日,福州中院终审判原房主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证。

在没有产权证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

2005年年初,福州的郑女士看中仓山区一套拆迁安置房,便与房主林先生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以16.5万元购买这套97.31平方米的房子,待房管部门通知可办理产权,卖方负责将产权证、土地证办到买方名下,无条件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卖方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房回迁结算单等拆迁资料原件交于买方保管。

郑女士付钱后,林先生夫妇便把这套房子交给郑女士使用。7年后,这套房子可以办理产权证了,郑女士向林先生夫妇请求协助其办理产权转移,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她名下,遭拒。为此,郑女士将林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约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仓山区法院一审判林先生夫妇协助郑女士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林先生夫妇不服,提起上诉,称讼争房屋出售时,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因此《房屋买卖契约》违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禁止性规定,也违背了国家政策禁止性规定,应是无效的。

郑女士辩称,双方是自愿订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

福州中院认为,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并不代表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子就不能买卖。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不得据此确认此案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最后,该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观察购买拆迁安置房风险大

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福州不少市民看中拆迁安置房相对低廉的价格和较完善的配套,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下出手购买。法律界人士认为,尽管安置房性价比较高,但对买房者而言存在很大风险,一定要慎之又慎。

法律专家表示,购买二手房最大的风险来源有二:一是没产权证,二是交易时间漫长。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二次、三次甚至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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