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林弢
本报讯 宁德男子林某等人,觉得生意不好做,便做起“假”来,与一家汽车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后采用“调包计”,将一张伪造的汇票给了对方,骗走价值181.4万元的16辆车。日前,林某已被福州鼓楼区检察院以票据诈骗罪提起公诉。
1996年年底,林某与朋友施某、陈某三人觉得生意不好做,打起了骗钱的主意。他们以施某开设的福鼎一家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湖北十堰市一家汽车公司签订了购买16辆总价值为181.4万元的购销汽车合同。
1997年1月17日,这16辆车从十堰市被送往福州。两日后,根据事先约定,施某带着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的业务人员武某来到银行,并让人以他公司会计的身份,在银行柜台上办理了一张现金汇票。
办好后,会计在柜台前将汇票装入皮包,又从包内将事先准备好的180万元假汇票取出,交给武某。双方交接了车辆手续及钥匙。
约一个星期后,武某返回十堰,去银行进账时才发现汇票有问题,系伪造。而价值181.4万元人民币的16辆汽车被骗走了。
去年9月,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鼓楼区检察院认为,林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使用伪造的汇票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81.4万元人民币,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