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武汉市中院对武汉建行网点爆炸案作出一审宣判,该案主犯王海剑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2011年12月1日3时许,王海剑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窜至武汉市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在门前人行道上。当日17时30分许,当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2.7万元。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