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洪德木 通讯员 王文振
本报讯 吴某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近日他因再次抢夺被涵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经查,2011年12月的一天傍晚,吴某骑助力车窜到涵江区某移动公司门口前,公然夺走被害人林某的手机、挎包及现金;2012年1月初,吴某再次实施抢夺,他趁被害人方某打电话之机,公然夺走他的手提包、手机、MP4等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