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侯法
本报讯 福州一公司遇到纠纷,请来两家律师事务所打官司,约定若对方败诉或主动撤诉,就支付76.5万元律师费。后来,该公司赢了这场官司,但却以律师费太高、不公平为由反悔了。近日,这两家律师事务所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福州市中院终审了此案。
原告秉峰律师事务所和建达律师事务所称,2008年7月,福州福欣产业投资综合开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诉至闽侯县人民法院,这两家律师事务所与福欣产业签订合同,约定律师费为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的9%,即76.5万元。官司打完,福欣产业胜了,但却迟迟不支付律师费,结果被两家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被告福欣产业辩称,这两家律师事务所利用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法律知识不足的漏洞,签订的合同很不公平,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变更。且原告要求的律师费并未满足条件,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是一审、二审赢了才支付76.5万元,而原告只打赢了一审,律师费至少得减半。
闽侯县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福欣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不过,当时的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将诉讼标的850万元变为550万元,所以律师费应相应降低至49.5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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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的法官说,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处于弱势以及权益严重受损的一方,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就此案来说,律师代理他人打官司,这样的服务很难确定其实际价值,原则上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况且,诉争代理合同的收费标准,为该案标的的9%,远低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30%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