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林亚伟
本报讯 虽没参与抢劫犯罪,但明知对方所售物品为赃物,还花钱购买,近日,翁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莆田城厢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据悉,翁某在明知同案犯蒲某、吴某等人向其出售的黄金饰品为抢劫、抢夺所得赃物的情况下,还多次向其购买,并重新加工后出售牟利。经鉴定,赃物折价款约为13000多元。